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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青年报--机密越少 保密成本越低

2005年9月21日 20: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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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 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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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国家保密局一位参与起草新《保密法》的专家近日向媒体透露,从1989年开始正式实施的《保密法》正在进行修改,国家的解密工作一直在稳步推进,今后法定的“国家机密”的范围将逐渐缩小。
      
      这是继9月12日国家保密局和民政部联合举行新闻发布会,宣布废止《民政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中关于“因自然灾害导致的逃荒、要饭、死亡的人数总和以及相关情况进行保密”的
    规定之后,从国家保密局传出的另一条颇为引人注目的消息。
      
      正如国家保密局新闻发言人所分析的,过去中国把因自然灾害导致的死亡人员总数作为国家秘密事项,是基于当时的历史条件作出的决定,现在废止这个规定,既有利于救灾工作的实际需要,也符合国际社会的普遍做法。同理,过去中国将社会政治生活中的许多事项都规定为国家机密,从1951年发布的《保守国家机密暂行条例》框定国家机密多达17个种类,几乎到了“凡未公开的信息都被视为国家秘密”的地步,到《保密法》将国家秘密范围缩小至国家事务中的重大决策、国防、外交外事、军事等七个方面,再到修订后的《保密法》将会把国家机密的范围进一步缩小,这种趋势顺应了改革开放对保密工作提出的新要求,有利于更好地推进政务公开和保障公民权利,也符合国际社会的普遍做法。
      
      国家机密越来越少,一个直接的好处就是国家为保密所支付的成本将越来越低。这种成本首先包括用于保密的设备、技术、维护费用、人员保障等等,具体到一个单位、一个地方可能不很突出,但从总体上看,这其实是一个相当庞大的数目。现行保密制度的一个主要问题,就是定密程序不够规范,各级行政机关都有定密权,他们往往从自己的角度确定应该保密的范围,导致定密过于普遍。在有些地方,大到像2004年中央“一号文件”(《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农民增加收入若干政策的意见》)那样的方针政策,小到县委县政府下发的一份关于向某个先进人物学习的文件,都被确定为“国家机密”,可想而知,要确保这些“国家机密”不被泄露出去,相关部门需要在人力物力上支付多么高昂的成本。
      
      国家为保守一些“国家机密”所支付的成本,有时还包括由此在社会上产生的消极影响。保密和公开是一对矛盾,在保守国家机密和推进政务公开之间,应该通过相关法律的协调达成一个良性平衡,如果为了保守一些原本应该公开的“国家机密”,势必将妨碍政务公开的正常进行,妨碍公民依法行使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一些地方或将中央关于减轻农民负担的文件汇编视为“禁书”予以查封,或将《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农民增加收入若干政策的意见》规定为“机密”严防农民知晓,这些都是粗暴侵犯农民知情权的行为。类似事件近些年来各地屡有发生,有的还引发了不小的社会影响,国家为缓解冲突、维护稳定所支付的成本,无疑应当算在“保密”的账上。
      
      国家机密越少,保密成本越低,与此相对应的是,政务公开的内容越多,政府和社会、政府和公民共同治理的领域也就越多,政府的负担和压力也就会越来越小。国家保密局那位参与起草新《保密法》的专家说得好:该保密的要保密,不该保密的一定要开放,保密是要有成本的,保密并不是越多越好,公开只会促进社会进步。
      
      国家保密局一位参与起草新《保密法》的专家近日向媒体透露,从1989年开始正式实施的《保密法》正在进行修改,国家的解密工作一直在稳步推进,今后法定的“国家机密”的范围将逐渐缩小。
      
      这是继9月12日国家保密局和民政部联合举行新闻发布会,宣布废止《民政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中关于“因自然灾害导致的逃荒、要饭、死亡的人数总和以及相关情况进行保密”的规定之后,从国家保密局传出的另一条颇为引人注目的消息。
      
      正如国家保密局新闻发言人所分析的,过去中国把因自然灾害导致的死亡人员总数作为国家秘密事项,是基于当时的历史条件作出的决定,现在废止这个规定,既有利于救灾工作的实际需要,也符合国际社会的普遍做法。同理,过去中国将社会政治生活中的许多事项都规定为国家机密,从1951年发布的《保守国家机密暂行条例》框定国家机密多达17个种类,几乎到了“凡未公开的信息都被视为国家秘密”的地步,到《保密法》将国家秘密范围缩小至国家事务中的重大决策、国防、外交外事、军事等七个方面,再到修订后的《保密法》将会把国家机密的范围进一步缩小,这种趋势顺应了改革开放对保密工作提出的新要求,有利于更好地推进政务公开和保障公民权利,也符合国际社会的普遍做法。
      
      国家机密越来越少,一个直接的好处就是国家为保密所支付的成本将越来越低。这种成本首先包括用于保密的设备、技术、维护费用、人员保障等等,具体到一个单位、一个地方可能不很突出,但从总体上看,这其实是一个相当庞大的数目。现行保密制度的一个主要问题,就是定密程序不够规范,各级行政机关都有定密权,他们往往从自己的角度确定应该保密的范围,导致定密过于普遍。在有些地方,大到像2004年中央“一号文件”(《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农民增加收入若干政策的意见》)那样的方针政策,小到县委县政府下发的一份关于向某个先进人物学习的文件,都被确定为“国家机密”,可想而知,要确保这些“国家机密”不被泄露出去,相关部门需要在人力物力上支
      
      国家为保守一些“国家机密”所支付的成本,有时还包括由此在社会上产生的消极影响。保密和公开是一对矛盾,在保守国家机密和推进政务公开之间,应该通过相关法律的协调达成一个良性平衡,如果为了保守一些原本应该公开的“国家机密”,势必将妨碍政务公开的正常进行,妨碍公民依法行使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一些地方或将中央关于减轻农民负担的文件汇编视为“禁书”予以查封,或将《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农民增加收入若干政策的意见》规定为“机密”严防农民知晓,这些都是粗暴侵犯农民知情权的行为。类似事件近些年来各地屡有发生,有的还引发了不小的社会影响,国家为缓解冲突、维护稳定所支付的成本,无疑应当算在“保密”的账上。
      
      国家机密越少,保密成本越低,与此相对应的是,政务公开的内容越多,政府和社会、政府和公民共同治理的领域也就越多,政府的负担和压力也就会越来越小。国家保密局那位参与起草新《保密法》的专家说得好:该保密的要保密,不该保密的一定要开放,保密是要有成本的,保密并不是越多越好,公开只会促进社会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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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选稿:朱娟华    来源:北京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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