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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系统新设三“官” 在公务员专业化的改革中,另一块“试验田”是在专业技术类公务员领域。 可以追溯到的最早线索是,2000年1月,人事部、公安部印发了《关于在公安刑事、技术侦查队试行专业技术任职资格制度的通知》,决定在广东、安徽、福建、内蒙古、重庆五省(区、市)公安机关进行专业技术职位任职制度试点。 《中国人事报》报道,在全国公安机关公务员队伍中,约有近10万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公务员。他们广泛分布在刑事科学技术、技术侦查、交通管理、网络监察、警用通信、消防、安全防范、警用装备、制证等公安特种专业,以及翻译、医疗、统计、会计、审计等社会通用专业。 2003年底,五省(区、市)试点工作基本结束。 2004年7月,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人事部与公安部联合下发了《关于在全国公安机关刑事科学技术、技术侦查队伍试行专业技术职位任职制度的通知》,决定在全国公安机关刑事科学技术、技术侦查队伍试行这项制度。 此次试行工作涉及3万余人。 此项制度设计了法医官、鉴定官、行动技术官3个系列专业技术职位,并分别从高到低设置了1到7级专业技术职位等级。 国家安全机关技术侦查部门专业技术职位分为特种技术职位和特种翻译职位两个系列,也被纳入其中,每个系列各设7个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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衔接《公务员法》实施 [4]
先易后难的改革 [5]
国家质检总局布署5省区“两官”试点 [1]
上海企业注册官试点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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