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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网3月11日消息:在北京出席十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的全国人大代表、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李道民等向大会提交议案,建议制定反贪污贿赂法、修改刑法、刑事诉讼法设立藐视法庭罪、修改《人民法院组织法》取消部门企业管理法院体制的议案。
李道民认为,一九九七年修订《刑法》时,对“贪污贿赂犯罪”专设一章作了详细规定,使中国在惩治贪污贿赂犯罪的立法得到较大完善。但是,从近年来的情况看,贪污贿赂犯罪依然没有得到有效遏制,大案、要案居高不下,串案、窝案多发,犯罪后携款潜逃的增多,犯罪领域变宽,反腐败斗争的形势仍非常严峻。
究其原因,中国在惩治腐败尤其是预防腐败的立法强度、机构设置、工作机制、具体措施等方面仍存在诸多不足,突出表现在缺乏一个内在有机统一、富有针对性的防范惩治法律体系。
为此制定一部融组织法、刑事实体法、刑事程序法、行政法等于一体的反贪污贿赂法,乃势所必然。
李道民说,近年来,破坏审判秩序、妨碍法庭审判活动的现象不断增多。一些当事人在诉讼活动中,不遵守法庭纪律,对法官进行辱骂法官甚至殴打,有的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决定,撕毁封条,擅自藏匿、转移被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资金财产,有的甚至当着法官的面撕掉判决书。
他表示,这些现象的发生,不仅损害了司法的权威,也严重损害了法律的尊严和正常的审判秩序,必须予以严惩。但是由于刑法、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存在较大缺陷,因此影响了对此类犯罪行为的惩处力度。为此,李道民认为,应当修改刑法、刑事诉讼法的相关条文,设立以特别程序进行审理的藐视法庭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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