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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年伊始,反腐倡廉号角阵阵。一个围剿腐败的高压态势日见明朗,执政党开始“刮骨疗毒”。
在前几天举行的中纪委全体会议上,强调要切实解决党风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特别是对顶风违纪有五种不良行为的领导干部,必须严肃处理。我特别注意到其中一条:“违反规定收送现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的,按照组织程序一律先免职,再依据规定处理。”请仔细看看,这里说的不仅是以前常被禁止的“收受”现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而且多了一个“送”字。也就是说,领导干部不仅自己不能“收受”,而且也不能“送”给别人。既不许收,也不许送,这个规定无疑是一个变化,也是一种进步。
这些年来,常听到有这样的情况,有些领导自身清廉,不接受他人的馈赠,即使收下了,也马上上交。可是,在与外界的交往中,为了“公关”,为了推进业务顺利些,也不得不要向人家赠送礼品,甚至现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一方面是一种无奈,屈从于社会的“潜规则”,一方面则认为,只要本人洁身自好,送一点给别人也算不了什么。于是乎,就形成一个悖论,收受他人是违规违纪违法,而送给他人的则是“工作需要”。而且这往往是一种组织行为,构不成“行贿”,也容易解释,所以只“送”不“收”便成了一些领导干部的准则,成了反腐倡廉中的一个奇特现象。
而实际上,“收”和“送”是相辅相成的,对立统一的。且不说那些既“收”又“送”的人,即使有些领导干部尽管自身廉洁,拒收馈赠,但当他决定向他人馈赠的时候,就是助长了社会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的继续滋生,甚至可以说就是参与了某些“潜规则”的强化、腐败行为的盛行。因而“送”和“收”的恶性循环不仅没有被中止、被遏制、被打断,而且还在不断发生、延伸、扩展。从这个意义上看,只“送”不“收”并不是真正的清廉。
现在,中纪委明确规定:“违反规定收送现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的,按照组织程序一律先免职,再依据规定处理”,对“收”和“送”一并亮起红灯,下了禁令,若真正落实,就能阻断“送”和“收”的恶性循环之链,大大有利于社会风气的净化。
可是,也似乎有一个不够彻底的问题,规定了不许收送现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那么实物可以收送吗?假如有的领导干部不是自己出面送现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给他人,而是同意或默许部下去送,怎么认定他的责任?这里好像还有空子可钻,还有一定疏漏。既然明令禁止,最好越具体越细致越好,操作性越强越好。“刮骨疗毒”必须刮得煞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