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撞了也白撞"吗?
 来源:东方网  编辑:项凌  作者:景蔚     2004年3月12日 9:32
  
    今天开始,全国两会审议人大常委会的报告和两院的报告。一位代表在发言中说到一个案例,引起了我的一些感慨。

  一些地方的试行的交通安全法规已经有这样的规定:行人乱穿马路、自行车在机动车道上行驶被压死的,“撞了也白撞”。有代表说,看人大常委会的工作成绩,从几个例子就可以说明,其中一个就是上位法对一些不公正的地方法规的否定。国家的交通安全法对“行人违章,撞了也白撞”说了“NO”。道理就是以人为本。代表说“我们不妨想一想,人与机动车相比,人是弱者,没有听说过,人车相撞,人安然无恙,车到坏了。保护弱者的利益,是立法的宗旨。”常委会否定了“撞了也白撞”的条款,是公正的。

  全国人大常委会的重要职能是制定法律、审议国务院的法规、监督地方法规和条例。常委会对地方交通安全条例的这一条的否定,是得人心的。

  法是对人们行为的强制性规定。固然,交通安全条例可以对交通的有序进行是起规范作用的。然而,当有人有一定的行走疏忽,造成的代价是自己的生命时,事故处理的天平倾向于人的生命。这是应该的。

  这里就有一个理念问题。

  我们去欧美发达国家考察。常常看到马路上,人们有两种行为。一个是当行人在穿马路时,看到红灯,即使没有车,也不穿马路。二是驾车者只要看到有行人,就停车让人过。这已经成为人们的一种习惯。这理念和习惯就是以人为本。

  当然,在处理这类事故时,交通法规还是讲究责任的。违章者得到的赔偿是带有安慰性的,驾车者也不会受到法律的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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