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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某李姓市民(以下简称常州民)于12月7日“发布新闻” ,称他将因金庸作品的错别字及语法错误问题,要状告金庸先生,此事经过媒体被披露后,许多人觉得热闹好笑,甚至有些荒唐。
而我的第一感觉则是:无聊炒作又来了。
无可否认,现在确有许多书籍,错别字和语法错误非常多,引起了读者的反感。但是,对书籍中的错别字和语法错误似乎要进行分析研究,这其中有几种情况:一是正规出版社因校对出现失误。这是可能的,但一般来讲不会多,绝对达不到如常州民那样忿怒得要告上法庭的程度。二是盗版书,那是乡镇农民办的印刷厂或地下印刷厂的翻印本,由于不愿付校对人员费用的“成本” ,自然粗制滥造,辛不忍读。我曾从书摊买到过一本盗版书,每页纸上约有二、三十亇错字,实在无法容忍,遂一怒之下扔进了垃圾箱,第二天再找书贩,哪里还有影踪?三是关于语法错误问题,这也要分析,有些创造性的文学语言,中学语文老师若去扣语法修锌,肯定被认为不通,但实际是艺术创造,这不能算错。还有一种情况,可能是这位常州民自己水平低,把本来不错的东西认为错了,结果庸人自扰,闹点风波,也未可知。
依我之见,这位常州民手中的金庸作品假如真的是“遍体鳞伤” 的话,不妨先查查,是否是盗版、盗印的非法出版物。我这么说,常州民可能不服,会说是正规书店买来的。其实,现在的一些正规书店也常常会“看走眼” 的,假如是小书店或流动摊贩处买来,则就更不能保证不是盗版盗印书了。假如自己不小心买了盗版盗印书,再去状告作者,这就不好。作者如果反过来告你一状、是支持、纵容非法出版物侵害作者权益、损害名誉权,常州民这样的“草芥” 吃得消吗?
退一万步说,就算书中有常州民说的错误,包括错字、语法方面的,也不能单由此人一家说了算,而应由专家鉴定一后才能算数。所以,此官司的确定性如何,尚不得而知。更主要的是,打官司需找准事主,常州民维权是不错,但书籍的真正该负错漏之责任者,不应是作者,而应是出版社。出版社有编、校之责,而最后出去前,还有装钉、印刷等环节,作者是无权负责的。所以,常州民若真要告,应当告出版社,而不是告金庸。打官司连主体也找错了,此官司能立案吗?即使立案,能打赢吗? 由于常州民关于金庸作品的官司,不去跟出版社打,而去同金庸打,我就不得不怀疑此人的动机。他也许认为,金庸很出名,同他打官司,即便输了,也赔不了几亇钱,而自己的名气可就能响了,这叫自己炒作自己(金庸这回又上了一当,他竟在报上回应此事了)。殊不知,此类事弄不好会给人以小丑跳梁、螳螂臂挡车的感觉,(当然,我绝无把常州民比作小丒、螳螂的意思)会被人当作一世的笑柄。所以,作为一亇公民,打官司也应该谨慎,不能去玩法律、玩官司。总而言之,此类“官司新闻” ,我总认为是无聊炒作,最后以闹剧收场为多。
当然,常州民如一意孤行要打官司,这是他的权利,外人不能干涉,但希望他学习、掌握一些法律,如民事诉讼法、著作权法等,在掌握法律知识的基础上,若有把握胜诉,想打官司亦未尝不可。若连法律也不懂,又无取胜可能,何苦为此浪费精力、财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