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该怎样捍卫生命权?
选稿:上官贤  来源:东方网   作者:严宝康      2004年11月11日 16:22
  好多年前,我在“撞了白撞”这一规定出台之际,写过一篇“轧死不管吗?”的杂文,几年过去了,“撞了白撞”的思维方式终于得到了纠正。为了捍卫“生命权高于路权”的原则,前不久北京市对首例“撞了不白撞”案进行判决,体现出生命权高于通行权的法理精神。但随之而来的便是“车负全责”的新交法出台,这种“机动车负全责”的法规虽然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虽然突出了生命权重于通行权的理念,却依然失之偏颇。
  
  首先,我国目前的道路交通系统还不完善,还没有真正做到机动车、非机动车和行人的严格分离。其次是整个社会的交通文明意识还没有达到一定程度,尤其是行人乱穿马路的行为还屡见不鲜。在这种背景下出台“车负全责”,似有纵容行人不遵守交通规则之嫌,这种做法对驾驶员也是不公平的。有一份测算显示,如果驾驶员负全责,那么一旦不幸撞死一个行人,需要赔付的款项将高达50万元左右,远远超出了一般家庭的经济承受能力。
  
  如果确实是驾驶员责任那也无话可说,但如果有人钻法律空子,借机敲诈呢?这不仅对驾驶员造成不公平也是对驾驶员家庭的不公平。这样的例子不是没有过,近日新民晚报就报道了主动“撞车”的“赤裸裸的敲诈”行为。人们有权问,面对“故意撞车族”,谁来保障驾驶员的权益?
  
  当然,我不是说,如果行人负全责,司机就可以平安无事了,按照“无过错责任”原则,司机也该有个最低赔偿额,这一切都应该在制订法律时有所考虑。我不知道专家们是怎样制订法律的,按说法律是一个严肃的事情,公布之前要反复听证,多吸纳各方意见,毛毛草草就出台,然后又收回,算什么法律呢?当然作为一项重大改革不可能一躇而蹴,不可能没有困难,允许有反复,但总不能朝令夕改吧?
  
  最近北京市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北京市新的地方性道路交通法规——《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对车撞人的责任区分作了新的界定,取代了非议颇多的“车负全责”。这当然是个进步,但我依然希望这种法规的出台再理性些,制度再配套些,考虑再全面些,比如,机动车第三责任强制保险制度实行了吗?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设立了吗?只有将这些细节都考虑到了,并坚持公平的原则,才是一个成熟的法规,这样才能在行人与机动车发生事故时,把人的因素看成第一重要的事情,从而真正捍卫“生命权高于路权”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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