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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此"杀鸡"难以"吓猴" 选稿:陈旭东 来源:东方网 作者:夏震霏
2004年5月2日 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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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国务院严肃查处了江苏铁本钢铁有限公司违规建设钢铁项目。根据国务院专项检查组的调查,这是一起典型的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严重失职违规、企业涉嫌违法犯罪的重大案件,这一项目违法违规审批擅自开工建设,规模之大、投资之巨、占地之多、造成后果之严重,令人触目惊心。国务院已经责成江苏省有关部门对这一案件涉及的有关责任人做出严肃处理。
根据检查结果,江苏省委省政府对于涉及失职违规的八名政府和有关的银行相关责任人,分别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及组织处理:给予常州市委书记范燕青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建议依法罢免顾黑郎江苏省常州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职务,给予留党察看一年处分;撤销曹建新常州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党工委副书记、管委会副主任、新北区委副书记职务;撤销宦祥保杨中市委书记职务;给予扬中市委副书记经颜明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给予江苏省国土资源厅副厅长、党组成员王明详行政记大过处分,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并责令辞职;撤销秦燕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副主任、党组成员职务;撤销王建国中国银行常州分行行长、党委书记职务。
做出这样的处理,总比不处理好;项目已被责令停建,也比“下不为例”好。不过我总觉得如果限于如此处理,就此结案,似乎过于“宽大为怀”了。据查,铁本公司存在大量的偷税漏税行为,已涉嫌经济犯罪。日前,公安机关已对戴国芳等10名犯罪嫌疑人采取了刑拘强制措施。而对所有涉案官员,理当追究其严重的渎职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章《渎职罪》)第三百九十七条说:“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四百一十条说:“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滥用职权,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或者非法低价出让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或者集体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对照刑法,“铁本”涉案官员犯了渎职罪的,恐怕不在少数。无论是项目审批还是土地征用,都是知法犯法,顶风作案。什么不了解情况呀,什么官僚主义呀,什么受人蒙骗呀,什么一时疏忽大意呀,都是不符合实际情况的,是难以搪塞过去的。对国家、集体和人民造成的损失,又是那么严重,情节是那么恶劣,不依法惩处岂能服众?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司副司长熊必琳指出:一共840万吨的规模,在整个钢铁发展史上是没有过的。按照我们过去钢铁工业的投资,生产一万吨投资一个亿,840万吨就是840亿,现在技术进步了,我们按照五千万投,就是400多亿,106亿的概念根本达不到,一开始就是一个梦。
就是这样一个设计生产能力与投资严重不相匹配的项目在审批过程中却是一路绿灯。2002年5月以来,为实施该项目,铁本公司法人代表戴国芳,先后成立八家公司,把项目化整为零,拆为22个项目,向有关部门报批。而当地政府及地区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也有法不依,严重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越权审批项目,违规拆分审批征用土地,违规组织实施整地拆迁工作。这不是渎职又是什么?
再说,这“一路绿灯”的背后,有没有权钱交易,有没有行贿受贿,也要好好查一查。窃以为,此案应有纪委和监察部门的高官介入,查它个水落石出。
中国有句成语,叫做“杀鸡吓猴”,比喻惩罚一个人来吓唬另外的人。可是眼下“铁本”案的处理,只是用钝刀子在鸡腿上擦了几下,鸡都未惊,岂能吓猴?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副主任彭森说:对这个事件的严肃处理意义何在?我想主要这样几点。第一,各级政府部门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都要坚决贯彻中央关于宏观调控的一系列重大决策,绝不允许有令不行、有禁不止,自行其是。第二,各级领导干部要从这一事件中吸取教训,举一反三,要严格研究法律法规赋予的权力和管理程序进行依法行政。第三,我们要进一步完善对投资活动的管理和监督。要进一步明确责任,严肃纪律,国家的政治机关工作人员要进一步提高责任意识,恪尽职守、求真务实。绝不能玩忽职守、弄虚作假,更不能损害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我想,对“铁本”案的查处越是深入,对其教训的剖析越是深刻,才能真正使大家引以为戒。既然如此,对“铁本”案的查处眼下只能点个分号,离划上句号还早着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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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上官贤 项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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