莫让公共设施成为"唐僧肉"
选稿:上官贤  来源:东方网   作者:江曾培     2005年1月21日 10:17
  
    电梯内一般都装有报警电话,以备发生事故时使用。我居住大楼的两架电梯,近日两部报警电话先后被盗。据物业管理人员说,这类事情过去曾发生过,可说是“防不胜防”。说''防不胜防'',此话无疑有为管理失责辩护的意味;不过,公共设施被盗被损的情况,确实相当严重,已经成为社会的一种公害。
   
    路灯被偷,电缆被割,井盖被撬,栏杆被拆,消防栓封盖被窃,电话亭被毁,乃至街头的大型铜塑被盗,这些破坏公共设施的勾当,在所有城市都此起彼伏地发生着。有的城市的窨井盖,一天被偷一百多只,以至马路上窟窿成串;有的城市的路灯大量同时被窃,以至多条马路黑灯瞎火。城市的公共设施,成了一些人心目中的“唐僧肉”,疯狂地进行破坏性掠夺。
   
   最近,上海又多次发生公交车投币箱被盗事件。有关部门增添人力加强看管后,情况有所缓解,但并未绝迹,有关部门希望在这方面强化立法管理。刚好,在正在举行的“两会”上,有委员提交了《偷盗社会公共设施按破坏社会公共设施罪论处》的提案,提案人认为,各种偷盗公共设施屡禁不绝的原因,是因为处罚力度不够。有委员补充说,按照现有的《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盗窃价值2000元以上的物品才构成犯罪,事实上,盗窃公共设施可能导致严重的后果,不宜仅按物品本身的价值来计算。比如偷了一个窨井盖,价值远远不到2000元,但可能使一个小孩坠入死亡,也可能酿成交通事故。窃取电梯中一个电话,价值不过几十元,但切断了电梯的信息,如发生事故可影响对乘客的及时救援。因此,对盗窃公共设施的危害,除了要看它造成的财产损失,还应考虑它对社会安全造成的损失。盗窃公共设施,能按破坏公共安全罪处治,这样处治重了,就会迫使一些人不敢再把公共设施当作“唐僧肉”,轻易地去侵占了。
  
    这里,我要补充的是,在请出法律尊神保护公共设施的同时,还需要请出道德尊神来发挥作用。公共设施除了被偷被盗外,还有一种是被恶意损坏。有些人不仅不爱护公共设施,反而喜欢拿公共设施“出气”,肆意损害。1924年,雷峰塔倒掉后,鲁迅在有关文章中指出,“雷峰塔之所以倒掉,是因为乡下人迷信那塔砖放在自已家中,凡事都必平安,如意,逢凶化吉,于是这个也挖,那个也挖,挖之久久,便倒了。”又说:“雷峰塔砖的挖去,不过是极近的一条小小的例。龙门的石佛,图书馆中的书籍,插图须谨防撕去,凡公物或无主的东西,倘难于移动,能够完全的即很不多。”鲁迅称这种基于占些“小便宜”的破坏,是“奴才式破坏”,以别于基于“据为已有”的“寇盗式破坏”。如果说,对“寇盗式破坏”,主要以法律之剑进行保护;那么,对“奴才式破坏”,则主要要以道德教育来教化。要让人们都认识到,现代的人都不再是“奴才”,而是国家的公民。公民,是人在国家公共生活中的身份,每个公民在公共生活中,都有享受公共设施的权利,同时也都有维护公共设施的责任,“爱护公物”,是公民道德必须遵守的一个内容。当“民”脱离“奴”的束缚真正拥有“公”的意识之时,那种为了“小便宜”,对公共设施“这个也挖,那个也挖”的情况,就有望淡出了。如此配之以对“寇盗式破坏”进行法律惩处,“能够完全”的公共设施将会越来越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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