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有一部举报法
选稿:上官贤  来源:东方网   作者:江曾培     2004年12月15日 9:40

  国家审计署近年掀起的审计风暴,深得民心。今年6月24日,审计长李金华在向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报告中,提到对交通银行锦州分行进行的专项审计调查,发现该行与当地几家法院联手造假,用伪造的法律文书上报交行总行核销175户企业的“不良”贷款2、21亿元。
 
   这一审计大案,是由交行锦州分行风险处诉讼科原科长鲍宇及其二位同事举报的。三举报人在举报后遭到打击报复,被停职待岗15个月,鲍宇还被几个不明身份的人袭击,头被击晕,腿被砍伤,其他二人也都接到过恐吓电话,出门有人跟踪,不能正常生活。直到近日,鲍宇等才接到交行总行通知:恢复工作,补发停职期间工资。可是,鲍宇对记者说:“虽说案子已经查实,但至今也没有哪个部门、哪个领导对我们说一句肯定的话。我们所遇的打击报复,也没有谁来纠正。”这就是说,三举报人并没有得到应有的肯定与保护。
  
    这使人想起社会上的这一呼声:有必要制定一部《举报法》,完善对举报人的保护制度。
 
   群众对不法事件与不法人员的举报,是实现群众监督的一个极为重要的方面。尽管不法分子从事贪污受贿等不法活动,总要采取各种伪装手段掩人耳目,但是,俗话说得好,群众的眼睛是雪亮的,总会从蛛丝马迹中识破他们。可以说,当群众举报积极性充分发挥之时,也就是一切腐败分子走投无路之时。香港的廉政风气较好,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市民举报腐败的积极性很高,97%的腐败案件是通过举报发现的,从而形成市民对官员有力的监督。相比之下,我国内地的腐败案,固然也有不少是因群众举报发现的,但比例没有香港高,好多案件是由其他案件牵连才得以暴露,像李纪周、石兆彬这些大贪官,就是由于远华走私案牵连出来的。少了广大群众的积极举报,有些贪官就得以隐慝下来,未能及时揭露;有些贪官虽然后来也被揭露了,但隐藏了很长时间,乃至出现了这样一种不该有的景观:一些贪官一边贪污受贿,一边不断得到提升。
  
    群众举报积极性不高,是因为举报要承担风险。虽然社会上总有些急公好义的人,不顾个人安危,敢于冒着风险,要把贪官拉下马,像坚持揭露原河北省委书记程维高问题被开除党籍入狱三年的郭允光,长期反映原平顶山市政法委书记李长河腐败罪行导致家破人亡的吕净一,以及捅开交行锦州分行造假私分问题受到15个月打击报复的鲍宇等人,都是反腐英雄。他们的“舍得一身剐,敢把皇帝拉下马”的精神,值得人们学习。不过,他们的举报代价,或者说举报成本毕竟太高了,使一般人往往望而却步。因此,为了解除举报人的后顾之忧,充分发挥举报的积极性,对自已所了解的不法事不法人,既勇于匿名举报,也敢于像鲍宇等一样以实名举报,就要在法律上完善对举报人的保护制度,在全社会形成更浓的保护举报人的社会氛围。
  
    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公民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
  
    此外,还有一些保护检举、控告人的法规。在法律层面上,对举报人的保护制度并不是没有,只是有关法规操作性较差,且较分散,很少被实际执行。《反腐败国际公约》中,有缔约国应考虑建立保护举报人制度的条款。我国已在这一条约上签字,因而制定一部《举报法》,统一明确举报人的权利,明确侵犯举报人的权利要受到的惩罚,这将有利于保护与提高人们举报的积极性,为反腐败及其他执法工作的开展提供更有力的群众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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