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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止将"灰色收入"漂"白" 选稿:上官贤 来源:东方网 作者:江曾培
2004年12月8日 9: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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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统计说,我国公职人员的收入差距越来越大。它不但表现在不同行业人员的收入上,即使同是国家公务员,收入差距也在明显扩大。按照规定,我国公务员的工资实行的是全国统一标准,其差异也有,只存在于职务高低的不同。此外,因为不同地区消费水平有高低,沿海地区较内陆边疆地区的标准略高些,但差别很小。这种制度内的差别,是正常的,这方面与过去相比,并没有扩大,相反是在缩小。1955年国家公务员的工资收入,最高的为最低的31倍,而现在只有6倍。如今同一地区同一级别公务员,本应有相似的收入,而所以往往有很悬殊的差异,则是由于制度外的“灰色收入”不同形成的。“灰色收入”形形色色,名目繁多,有的是单位以津贴、补助名义发放的,有的则是个人“利用工作之便”谋取的。一些单位与个人在这方面足动脑筋,以权谋私,大打擦边球,不断扩大“灰色收入”,以至有些人的“灰色收入”几倍乃至十几倍的高于其工资的“白色收入”。所以,有些官员工资收入看来不高,但实际生活水平却可以豪华奢侈得惊人。他们“工资基本不动”,一切开支不但可以以“工作”的名义向公家报销,而且可以变换各种名义将国家钱财变为自已的“灰色收入”。
“灰色收入”,在官场上是古已有之。拿清朝来说,官员的薪俸是不高的,一品总督的年俸不过180两白银,五品知州的年俸为80两,七品知县的年俸则只有四五十两。以当时的物价计,一个人每月的开支一般需要1两银子,因而一个县处级官员,也就只能养活3个半人。可那时的官员多是腰缠万贯,挥金如土的,他们的钱是哪里来的?除了贪赃枉法的“黑色收入”外,多的就是那种虽非正大光明,但也得到当时官场默认的各种“灰色收入”。就州县官员来讲,主要靠征收钱粮时额外加钱加粮进行盘剥。当时有一种“耗羡”陋规,所谓“耗羡”,指的是在征收银粮时,以弥补损耗为由在正额之外加征一部分作为火耗。清廷并未对这种火耗比例作出明确规定,州县官员就自定比例,有的征收3%,已经够多了,但有的竟高达10%,这笔不小的火耗收入,除了极少部分用于冲抵实际的损耗外,大部分都落入了官员私囊。此外,逢年过节,婚丧喜庆,收受各种“孝敬”与“红包”,也是官员“灰色收入”的一个重要部分。因而历史上有“三年清知府,十万雪花银”之说。如果官员不“清”,再加以贪赃枉法,那就更不知有多少“雪花银”进账了。对官场这种腐败陋规,清廷并非不知道,但无法也无意改变,因为封建官场先天就决定它是无法“清”的。倘若“清”了,也就不是封建官场了。是故清圣祖康熙睁一眼闭一眼地表示:“清官并非一毫不取,收取一分(百分之一)火耗的,就算是清官。”
然而,对社会主义时代的官场来说,则是一定要“清”的。今天的官员,遵奉“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宗旨,讲究的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这与封建官僚追求升官发财,为反动统治服务,有着本质的不同。每个公务员时时刻刻都应该把人民的利益放在首位,廉洁奉公,艰苦奋斗,吃苦在前,享受在后,决不可以权谋私,对非分之财要真正做到“一毫不取”。不过,旧时代的传统与影响并非一下子就能消除,加之现在的社会正处在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型中,许多法规不健全甚至还未来得及建立,以至“阴魂不散”,各种“灰色收入”仍大行其道。当年的“耗羡”或火耗,在相当程度上,犹如现在的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一些掌握审批权和罚没权的政府机构,利用这些权力乱捞好处以自肥,以至这些机构被人称为“油水衙门”,内中官员的收入自然就要高于那些被看作是“清水衙门”里的官员了。“红包”与“孝敬”,更是长盛不衰,花样越来越多,一年365天,什么时候都可以来“孝敬”,都有人找着借口送“红包”。衡阳市有一个局长,为了能升官,一年内就向上级“孝敬”了几十万元。海南省一个副厅长因受贿20万元被判刑10年,但他还有357万人民币和9万多美元不能说明合法来源,其中许多就是由“红包”来的。由此可见,“耗羡”式的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与打着“人情”幌子的“红包”之类的“灰色收入”,虽然黑白相间,不完全等同于贪赃枉法的“黑色收入”,但它的“白”是为了掩护“黑”,底色是属于“黑”的。这些“收入”都是靠权力谋得的不义之财,本质上都是一种权力寻租。党与政府要求我们的官员清廉自守,在打击“黑色收入”的同时,也积极地治理“灰色收入”,对收受“红包”以及乱收费之类的不正之风,一直作为反腐败斗争的一项重要内容。我们要坚持这一斗争。
在“灰色收入”中,还有一点“于今犹烈”的,就是各种各样的“职务消费”。官员在公务活动中,为了工作要有一些花费,如用车、通讯、应酬、考察等,是理所当然的。但是,这样的公款消费要真正是为了公务需要,不可过度过滥,而现在一些单位一些人把职务消费变成个人消费,把公家钱财以“职务消费”之名变成个人工资外的“灰色收入”。别的不说,单看公车消费,内中就有巨大的黑洞。在上世纪五六十年代,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只有副部级以上干部才有资格乘坐专用小汽车,其他干部只能根据工作需要,与其他人共同使用单位公务用车。后来,用车范围不断扩大,现在连不少乡镇干部也有了专用坐骑。实际上,这样的扩大专车使用范围,并无权威性规定,许多情况是一些权力部门滥用行政权力的结果,从而形成一种“潜规则”。这么多的专用公车,按照有关数据,只有三分之一用于公务,其余三分之二则为官员和司机所私用。这样,每年4000多亿的公车消费,大部分是在灰色的“公车私用”中流失了。针对这一情况,近年来关于公车改革的呼声是越来越高。
现在,在一些地方和单位,公车改革已经起步。这是好的。但如何改革,也大有讲究。一些地方的改革做法,是在一定干部范围内取消专用公车,改发“车贴”,按干部职级高低给予不同的数额,多的每月可拿到数千元,高于本人的基本工资。这引起了群众的置疑:“每天一百多元的车费,是不是每天都要跑长途?”
显然,这个“车贴”名义上是支付公务需要的车费,实际上是部分或大部分转化为个人收入。这样,原来灰色的“公车私用”,公然改成了“公款私用”,反而将“私用”漂“白”了,获得了合法的“白色”身份。这样的车改,尽管如改革者所说,减少了公车用费的总额,但它非但没有消除“潜规则”中的“灰色”成份,反而将“灰色”东西合法化,这是不可取的。要知道,现在每年4000多亿的公车消费,与实际需要比较起来,内中的水分太多太多了。成功的改革,是要既保证官员的公务用车需要 又要彻底挤掉原有的水分。稍稍挤掉一些水分,作为改革成果宣扬,然后在其掩饰下将留下的更多水分化为官员个人的收入,这样损公利私的做法,有违改革的本意,也与反腐败精神南辕北辙。官员职务用车乃至应酬、通讯、考察等公费使用办法的改革,其费用的标准,都应按照实事求是的原则,根据实际需要而定,切不可大手大脚,将官员原本在这些方面的“灰色收入”借此一一洗“白”,成为名正言顺的合法收入。如此则会进一步扩大不同人群间的不正常的收入差距,引发群众更多的非议,这样的改革似乎滑向了歧路,难于说是成功的。
(作者是上海出版协会主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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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上官贤 项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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