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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惩前"重于"毖后" 选稿:上官贤 来源:东方网 作者:江曾培
2004年12月2日 9: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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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难、空难、海难、路难,近来频繁发生,夺去了一个个鲜活的生命。政府与有关部门采取了各种应对措施,寻找原因,处理善后,并将像过去一样,对有关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不过,这些善后处理,即使处理得再好,也无法把消逝的生命再度唤醒,无法消解多少个家庭的丧亲之痛。这里,提出一个问题,对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最好的办法,是在事前有多种措施,避免它的发生。也就是说,“毖后”固然是不可少的,更重要的是要“惩前”。
有一句俗话:“天灾不可逆,人祸本可防。”安全生产事故从理论上说多是一种技术风险,而技术是人为的,只要认真对待,技术风险是可以预防的。国际上有个关于飞行安全的“海恩法则”,讲每一种严重事故背后,有29个事故征兆,每个征兆背后有300个事故苗头,每个苗头后面还有1000个事故隐患。这些数据对不同的重大事故不一定一样,但有一点是共同的,就是每一个重大事故发生前,都会有许多轻微事故、事故未遂先兆和事故隐患出现。
11月28日发生在铜川陈家山煤矿的特大矿难,说明了这一点。在11月22日,该矿的矿井下的工作层面就已经起火,灭火队在井下工作了近一个星期,火势才得到一些控制。而这个煤矿在1993年就被定为瓦斯突出矿井,2001年曾发生一起死亡38人的瓦斯爆炸事故,它的事故隐患与事故征兆是明摆着的,以至有经验的矿工都不愿意下井,可煤矿负责人却视而不管,强迫矿工下井,谁不服从,将罚以停职停工。结果,导致了一场死亡160多人的空前矿难。 在维护生产安全上,对事故隐患和事故先兆只要随时注意,认真查找,严肃处理,及时地予以消除,本可以避免重大事故产生,这就是“人祸本可防”。陈家山煤矿等处出现的重大事故,就是由于它们根本没有防止技术上的“人祸”,甚至在纵容这种“人祸”,以至造成了新的更大的丧失了几十条生命的“人祸”。 有关责任人为什么这样做呢?答案很明显:利益的驱动。有个经典说法:当一件买卖的利润达到300%以上,有人就会冒杀头的危险去干,那些能从挖煤中获取巨大收益的矿主就不惜不顾安全,以他人的生命为代价追求利润最大化。因此,防止生产安全上的“人祸”,首先要清除这些直接责任人的“人祸”。要严肃地处理他们,判他们坐牢受刑,罚他们倾家荡产,使他们再不能为“祸”,再不敢为“祸”。 不过,造成重大事故频繁的原因,又还有更深层的因素在。那些直接责任人所以要那么干,所以能那么干,往往由于不合理的经济秩序剌激着它,不法利益分配体系保护着它,大干快上的GTP竞赛鼓励着它,管理体制的缺陷纵容着它,而“能源的上涨促使一些地方政府对采煤危险进一步熟视无睹”。因此,要彻底解决重大安全事故这一“人祸”,需要综合治理。“头痛医痛,脚痛医痛”,一个一个事件处理是必要的,但不够,要在社会的方方面面落实这一理念:不是以钱为本,而是以人为本;不是金钱第一,而是生命第一。有关的体制、管理、秩序、法则,都要服从服务这一理念,有关人员都要按照这一理念行事,如此,重大安全事故则可以防患于未然。 而这些“防”的工作,都是要先做的。因此,我说“惩前”重于“毖后”。当然,“毖后”也有利于“惩前”。只是“惩前”不能老是被动地跟在“惩后”的后面做,而要主动地做在事故未发之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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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上官贤 项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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