瞒报事件缘何屡屡发生?
选稿:上官贤  来源:东方网   作者:过哲峰     2004年12月20日 9:00
  
    据《报刊文摘》报道,日前,四川省政府通报批评了近段时间发生的三起瞒报事件。南充蓬安特大沉船事故后,“省政府领导从其他渠道获知后作出批示,而南充市既没有向省政府办公厅报送文字消息,又没有电话告知情况”;南充市南部县一学校因拖欠建筑工程款被封堵,400多名学生无法入校上课,国务委员陈至立作出批示,但“在此之前,南充市政府没有任何的消息反映”。 
  
  记得在非典肆虐的时期,党和政府就一再强调,要准确掌握疫情,如实报告,不得缓报、瞒报。各级各部门一旦发现重大的突发事件、自然灾害类事件、重大事故、重大疫情,必须在第一时间上报,以确保信息渠道畅通,使上级党政领导机关及时掌握和处理,不贻误战机。但是,尽管有关部门三令五申,迟报、漏报、瞒报的情况仍屡屡发生。从震惊中外的“广西南丹透水事故”,到山西阳泉沟“12·2”特大矿难、江西万载烟花爆炸事故、山西富源矿难、繁峙金矿事故,以及辽宁海城“3·19”学生豆奶中毒事件等,当地政府部门封锁消息,对事故的真相,特别是对死亡人数百般遮掩,隐瞒不报。
  
  究其原因,一是一些政府官员“粉饰太平”。他们怕影响自己的政绩和政治前途,怕犯“渎职罪”或“行政不作为”,甚至怕揭开“钱权交易”的黑幕。因而,总是报喜不报忧,贪污重大信息,往往借口“情况复杂”,迟迟不报;或借口“稳定压倒一切”,瞒而不报,甚至阻止、压制报送,企图“大事化小,小事化了”。二是有关法律规章“心慈手软”。例如,现行法律规章,对造成事故的责任者有明确的惩处条款;迟报、漏报、瞒报事故的,则受不到严厉处罚,目前的刑法对瞒报事故没有相应的处罚规定。四川省政府对上述三起“知情不报”事件,也仅是“通报批评”而已。
  
  要杜绝这种现象,就应当建立健全重大信息报告制度。要及时、准确、全面地报告重大事件(包括事故、案件、灾情、疫情等),如果情况复杂,应当“先报事,后报情”,即:先报发生了什么重大事件,随后根据调查的进展,随时报送有关情况,决不能借故迟报。同时,应当健全法律,切实建立起迟报、漏报、瞒报的责任追究制度。不能仅仅是通报批评,“下不为例”;对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有关领导的法律责任,依法严厉制裁瞒报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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