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谓侵犯"官员隐私权"?
选稿:上官贤  来源:东方网   作者:过哲峰     2004年11月29日 15:53

  
  10月初,河南省郑州市荥阳电视台每晚7时30分都会准时将包括市委书记、市长等“一把手”行踪公而告之,如有市民发现“一把手”的活动与事实不符,可直接举报,荥阳市民称之为“小焦点访谈”。在此之前,湖南省衡山县电视台推出一档“廉政访谈”节目,首次将镜头对准基层单位“一把手”八小时之外的生活。浙江省实施《关于推行领导干部生活圈、社交圈考察的意见》,业余时间有没有打麻将赌博,邻里关系处理得好不好,朋友圈里都是些什么人……,“官员私生活”都成为对领导干部考察的重要内容。为此,引发了一场关于“官员隐私权”的争论。有人认为,这些“公众问廉”举措侵犯了官员的个人隐私权。
  
  应该说,官员与每一个普通公民一样,享有受法律保护的隐私权。但是,官员掌握着一定的公权力,个人的行踪和公权力的使用往往交织在一起。因此,公众对于官员隐私可能涉及公共利益的,应当有充分的知情权。恩格斯早就说过,“个人隐私一般应受到保护,但当个人私事甚至隐私与最重要的公共利益、政治生活发生联系的时候,个人的私事就已经不是一般意义的私事,而属于政治的一部分,它不受隐私权的保护,应成为历史记载和新闻报道不可回避的内容。” 
  
  人们有理由认为,一个在生活圈、社交圈不干净,生活作风不检点的官员,是难以代表公众,为公众谋福利的。现在,好些官员的腐败,往往是从生活中的个人隐私开始的;“八小时以外”往往是他们权力寻租、藏污纳垢的时间。他们滥用党和人民给予的权力,以权谋私,甚至进行隐秘的权钱交易、权色交易。因此,“官员隐私权”,决不能成为腐败的“保护伞”。
  
  事实上,世界各国法律对于官员隐私的保护也是最低程度的保护,被称之为“官员无隐私”。早在上世纪30年代,美国的一个判例即指出,“公职候选人私生活状况对选民公开,乃为公共利益所需要,在此情况下,该权(即隐私权)并不存在。献身公共事业,其私人生活殆无法与所从事之事业完全分开者,则该权利不存在。”因此,《斯塔尔报告》,将克林顿和莱温斯基的“隐私”暴露无遗。新加坡法律规定,官员每天都要将自己从早上起床到晚上入睡期间的行为如实写进“廉政日记”,如廉政法纪部门查证日记不真实,就会按“撒谎罪”惩处。
  
  “公众问廉”,得到了群众的称道,收到了反腐倡廉的预期效果。衡山县为期一个月的电视“廉政访谈”后,已有2名领导的工作作风和经济问题被群众举报,另有5名领导干部及其配偶、子女所经营的酒店、茶楼、娱乐场所,主动清退、转让或终止营业,拒收、退还、上缴红包礼金十多万元……这档节目,最近已在衡阳市开播推广。
   
  我认为,为了维护公共利益不受侵犯,“公众问廉”将官员的“私生活”展露于阳光之下,接受公众监督。它只是拷问了“官员隐私”,并没有侵犯“官员隐私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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