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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湘副市长余斌案争议:私受钱办公务是否受贿
聚焦重拳反腐—看近期高官落马
湖南临湘市原副市长余斌涉嫌受贿一案最近成为人们茶余饭后热衷谈论的一个话题。如果说,此案与众稍有不同的话,这不同之处便在于余斌受贿主要不是填入私囊,而是“私贿公用”。据检察机关指控,余斌收受贿赂22.5万元,收受的钱财大部分在案发前就以单位的名义用于帮助下岗工人、支援贫困乡镇等等。据说控辩双方就“将私受钱财用于公务是否属受贿”在法庭上辩论激烈。 应该说“私贿公用”,首先应定位于“贿”。“贿”仍不义之财。“君子爱财,取之有道”。取之无道,无异于强盗。无论用什么手段明夺暗取,都违“天条”,天地不容,此其一。其二,“取之东隅,用之桑榆”,也应该是以不贪赃不枉法为前提,在一些人看来余斌从中得益不多,似乎是可以同情和原谅的,至少,他心里还挂着生活尚有困难的人们。但我们应该看到事情的本质,法律和同情心不能同日而语。为什么从中央到地方党委、政府近几年三申五令权力部门莫向基层伸手,否则党纪国法难容。这道理大家都明白。 深剖下去,“私贿公用”首先在程序上是非正义的,在行贿受贿过程中,必然会有人得到好处,即便受贿所得全部用于公务,但还是给国家造成损失。行贿者是不会做赔本买卖的。在余斌任临湘市教育局局长时,某建筑安装总公司钟某为获得该局办公楼的建筑权,送给余1万元,余斌答应帮忙,该公司从而获得工程建筑权。在暗箱操作下,慷国家之慨,让行贿者受益,本身也扰乱了社会经济秩序。 公权与私权必须有明显的界限,“公贿”与“私贿”同样是“贿”。只有这样,才能让权力部门不得以任何名义与借口向下伸手。 清政廉洁,无公“公贿”还是“私贿”,自有定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