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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跪副市长案举报人被判五年 律师认为量刑畸重

2005年5月29日 0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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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下跪副市长案”自曝光以来一直是媒体和公众关注的焦点。昨天记者得到最新消息,就在“下跪副市长”李信被送上审判席两天之后的5月25日,曾在一年多时间里多次检举“下跪副市长”李信的举报人李玉春被山东临邑县法院一审裁定“犯有窝藏罪”、“属情节严重”,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李玉春的律师认为此判决属于“量刑畸重”,且法院未对李玉春的举报事实予以认定。李玉春已表示不服判决,将向上级法院提起上诉。

  下跪照片处理引发命案举报人涉嫌窝藏案犯

  昨天下午,记者得到消息,“下跪副市长案”举报人李玉春涉嫌“窝藏罪”一案已有一审结果:5月25日,山东临邑法院认定李玉春“窝藏重大刑事犯罪分子”,“犯窝藏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五年。

  李玉春涉嫌“窝藏罪”一案案由较为复杂———本报曾曝光李信系列“下跪照片”,其中有一张是李信当着李玉春的弟弟李登峰的面下跪被拍下的。此后李信及其亲信多次给李玉春、李登峰打电话,要他们“交出照片底片”;后来李家多次接到恐吓电话,甚至遭到不明枪击。2003年10月下旬,不堪其扰的李登峰同意与对方见面,商量解决照片问题。但到了约定的地方后,却有5名陌生人上来挑衅,后又对其进行围攻。李登峰打斗中将其中一人扎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2003年12月8日,李登峰被逮捕,罪名是“故意杀人”。

  2004年7月8日,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一审判决,判处李登峰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并赔偿死者家属8万余元;李登峰不服,提出上诉;今年2月,当地法院二审维持原判———就在“李登峰案”尚未得到终审结果、罪名尚未被正式认定的2005年1月5日,李玉春已经涉嫌“窝藏”李登峰被送上了山东临邑县法院受审。

  “李玉春案”一审结果是5月25日下午临邑县法院宣判的。法院在判决书中称:“……本院认为,被告人李玉春明知李登峰实施了持刀将他人捅伤的行为而为其提供隐蔽住所、财物,帮助其逃匿,其行为已构成窝藏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案被告人犯罪事实清楚,予以支持。被告人李玉春及其辩护人的辩解理由和辩护意见,经查证均与事实不符,不予支持。被告人李玉春窝藏重大刑事犯罪分子,属情节严重……”

  法院因此认定李玉春“犯窝藏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公诉书未提及“情节严重”律师认为判决“量刑畸重”

  在判决书中,临邑县法院认定李玉春犯罪“情节严重”,并做出了五年量刑。由于昨天是周六,记者没能与临邑县法院方面取得联系,无法知悉法院在判决时的具体考量,但记者采访到了在一审中担任李玉春辩护人的北京天渡律师事务所律师靳学孔。他认为,法院的这个判决“过重”。

  27日刚与李玉春见过面的靳律师向记者披露:“李玉春听到判决结果后,情绪非常不好。在一审开庭审理后,临邑县检察院曾经两次补充侦查,但没有补充到任何新的事实和证据,临邑县法院也没有再次开庭审理,在有罪证据与无罪证据并存且无罪证据和无罪的合理怀疑不能排除的情况下直接作出了有罪判决。”

  那么李玉春为何会被重判?靳律师认为,即使被告人李玉春的行为构成窝藏罪,量刑五年明显属于量刑畸重。“窝藏罪情节是否严重关键在于窝藏行为在多大程度上对司法机关的刑事追诉活动造成了阻碍。”靳律师分析说,“在本案中,李玉春的弟弟李登峰在2003年10月21日案发离开临邑后短短的十多天即于11月3日被抓获归案。李玉春即使有窝藏行为,其行为对司法机关刑事追诉活动的侵犯和阻碍也是有限的、较轻的,构不成情节严重,以此判处五年有期徒刑显然量刑过重。”

  出人意料的是,当记者查阅今年1月临邑县人民检察院公诉案卷时,发现公诉书中并没有指控李玉春窝藏情节严重,但临邑县人民法院在判决时认定了“情节严重”。

  三个案件是否关联关键疑问未得澄清

  在李玉春案一审宣判的5月25日,“下跪副市长”李信刚被送上法庭。根据惟一旁听了庭审的媒体新华社披露,庭审中“李玉春”的名字被频频提及,但是截止到目前,并未有任何权威的司法部门公开认定李玉春在侦破李信案中起到的作用。

  那么“李玉春案”与“李信案”究竟有无关联?李玉春因为“窝藏”其弟而获罪,而其弟李登峰“故意杀人”一案又“恰巧”发生在李信党羽约其见面解决“照片和底片问题”的时间和地点;李登峰于2003年11月被捕,2004年4月公审,这期间李信尚在其位;李信被“双规”后,李登峰和辩护律师多次要求有关部门对此案是否与李信有关进行深入调查,但一直未获回音;在此案的判决结果中,也未有对涉及这一关键疑问的陈述和澄清。

  去年7月,记者发表《“下跪副市长案”举报人弟弟被判死缓》报道后,立即引起多方关注。一位法律界人士告诉记者:“从专业角度看,‘李信案’、‘李玉春案’和‘李登峰案’是关联案件,三个案件中存在错综复杂的关系,理清其中的疑点是非常必要的,这样才能保证案件结果经得起时间的考验。”

  在判决书中,临邑县法院认定李玉春犯罪“情节严重”,并做出了五年量刑。由于昨天是周六,记者没能与临邑县法院方面取得联系,无法知悉法院在判决时的具体考量,但记者采访到了在一审中担任李玉春辩护人的北京天渡律师事务所律师靳学孔。他认为,法院的这个判决“过重”。

  27日刚与李玉春见过面的靳律师向记者披露:“李玉春听到判决结果后,情绪非常不好。在一审开庭审理后,临邑县检察院曾经两次补充侦查,但没有补充到任何新的事实和证据,临邑县法院也没有再次开庭审理,在有罪证据与无罪证据并存且无罪证据和无罪的合理怀疑不能排除的情况下直接作出了有罪判决。”

  那么李玉春为何会被重判?靳律师认为,即使被告人李玉春的行为构成窝藏罪,量刑五年明显属于量刑畸重。“窝藏罪情节是否严重关键在于窝藏行为在多大程度上对司法机关的刑事追诉活动造成了阻碍。”靳律师分析说,“在本案中,李玉春的弟弟李登峰在2003年10月21日案发离开临邑后短短的十多天即于11月3日被抓获归案。李玉春即使有窝藏行为,其行为对司法机关刑事追诉活动的侵犯和阻碍也是有限的、较轻的,构不成情节严重,以此判处五年有期徒刑显然量刑过重。”

  出人意料的是,当记者查阅今年1月临邑县人民检察院公诉案卷时,发现公诉书中并没有指控李玉春窝藏情节严重,但临邑县人民法院在判决时认定了“情节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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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稿:吴晨    来源:北京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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