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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拟立法规定公务员在机关外兼职不得取报酬

2004年12月27日 0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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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方网12月27日消息:首次提请审议的中国公务员法草案规定,公务员在机关外兼职,不得领取兼职报酬。

  草案规定,公务员因工作需要在机关外兼职,应当经过任免机关的批准。草案还规定,公务员不得在企业以及其他赢利性组织、社会中介组织兼任职务。

  近年来,中国出现了一些兼任企业负责人的党政领导干部,被舆论形象地称为“红顶商人”,引发各界争议。有关人士指出,这一做法影响了市场主体的公平竞争,不利于贯彻政企分开原则和完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也不利于加强党风廉政建设。

  今年初,中共下发《关于对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进行清理的通知》,对清理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提出了明确要求,“凡在企业兼职的党政领导干部,要免去或本人主动辞去其在企业的职务;凡企业负责人兼任党政领导职务,要免去其党政领导职务”。据了解,目前八成多的违规兼职问题已被纠正。

  按照公务员法草案规定,公务员是指按照法律规定管理国家事务和履行社会公共事务管理职能、使用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机关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这一规定,将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全部纳入了公务员范围。

  此外,草案还规定了十五项禁止公务员发生的行为,包括:散布有损政府声誉的言论,组织或参加非法组织,组织或者参加旨在反对政府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组织或者参加罢工;玩忽职守,贻误工作;对抗上级决定和命令;压制批评,打击报复;弄虚作假,欺骗领导和群众;贪污、腐化、行贿、受贿,利用职权为自己和他人谋取私利;挥霍公款,浪费国家资财;滥用职权,侵犯群众利益,损害政府和人民群众的关系;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工作秘密;在对外交往中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参与或者支持色情、吸毒、赌博、迷信等活动;违反社会公德,造成不良影响;经商、办企业或者参与其他赢利性的经营活动;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违反纪律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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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稿:李宏洋    来源:中新社  作者:齐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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